一、基于声誉的信任保障措施

 

声誉是长期合作交易过程的积累,是企业自身行为品质的综合体现,是对一家企业的历史合作交易情况的反映。声誉的价值首先在于它给予了交易市场一个信号,这个信号使期望产生合作关系的合作方认为它是值得信赖的,其次是声誉能够对信任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起关键作用。

 

显然,PPP项目是一个需要长期合作的过程,不仅仅是一次交易,而是多次重复交易过程,那么,良好的诚信,就是这种交易能够长期进行的基础。良好的声誉使得信任扎根于政企合作的关系中,合作成员间相互信任、目标基于长远利益和重复多次的交易行为以及在知识、技术上的相互依赖都能极大地抑制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费用,使合作者乐于公开自己的想法和能够提供多次重复交易机会,更利于知识有效地传递和交流。

 

查尔斯·弗布伦(Charles Fombrun,1996),美国的一名大学教授,在企业声誉方面,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他认为:声誉,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对一个企业来讲。他认为:企业声誉由六个方面组成:(1)情感的感染力:这使得人们从感性上喜欢、仰慕或信任一家企业;(2)产品与服务:企业生产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高质量的、创新的、可靠的,有顾客认可的价值;(3)财务状况:企业向投资者提供令人满意的回报,而且未来仍然有提供持续回报的前景;(4)目标和领导力:企业对未来有明确的抱负和理想,并且拥有强有力的领导力来实现该目标;(5)工作环境:企业管理良好,拥有一流的员工,是一个值得向往的工作场所;(6)社会责任:企业是一个良好的企业公民,不遗余力支持社会正义,保护环境。从企业声誉的构成上看,笔者认为,在PPP项目合作过程中,情感的感染力和工作环境易于诱发合作伙伴之间的过程型信任;而其他几个方面则诱发特征型信任。

 

根据声誉的构成,可以构建完善的声誉评估体系,由专业的资信评定机构,以第三方独立、客观的立场和公正的原则,按照构成标准对企业的历史、现状和趋势进行综合分析。政府可以借助这些信息确定社会资本方的合作伙伴。完善信用体系网络,使信息源能够达到共享,并共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让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留下不良记录,并对以后的交易产生影响,使企业将更倾向于选择长远合作而不是只顾眼前利益。

 

 

二、基于法治化程度的信任保障措施

 

PPP项目涉及面非常广,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各个职能部门、管理部门等都参与进来,法律关系、规章制度也涉及到很多方面与不同部门,是一个庞大的、长期的复杂项目。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制约和规范,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法制化程度。只有在法律法规强制执行下才能保证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按照正式合约去实施,才能防止政府利用权力改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干预私营部门的经营,使社会资本方、公众、国家的利益受损,不能使PPP项目建设达到最初的目的。

 

目前,如何能真正吸引各类社会资本,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政府缺少契约精神是影响社会资本方参加PPP项目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国外PPP模式实践来看,PPP模式的有效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来保障,目前我国PPP模式的运作缺乏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支持,PPP法律的制定仍在进行中。目前PPP项目的管理仍参照《特许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这些法律没有全面地涉及PPP项目建设中可能发生的各种问题。因此,加快《特许经营法》的立法进程,确定出台时间表,刻不容缓。通过建立完善的契约制度,对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并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违约行为的判定依据,并制定不同程度的违约惩罚,惩罚措施直接影响到相关政府部门及负责人。这是对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鞭策和监督。当然,加快推进 PPP 立法的同时,也要保证立法质。此外,将政府部门的违约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的年度工作情况考核,由上级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政府部门的契约精神将成为政府部门的考核指标之一。同时政府部门定期对PPP项目进展情况向社会公众报告,由社会公众对其进行监督。